《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来源:教务处 责编: 吴慧霞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量: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各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学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组织实施的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填写自己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并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警告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实施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课桌、衣物、身体或其他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的;

(五)传、接物品、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含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保持开机状态且未交监考老师代为保管的);

(八)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的;

(九)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主考机构、质控办、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导致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有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为作弊者或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监考过程或其他环节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终止学生考试,收回考试试卷,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字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字样,并如实记录《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附件2)。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学生现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必要时进行拍照或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记录签字,待取证后及时归还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及《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审批表》(附件3)部分相关内容,将附件1、附件2、附件3及相关物证一并提交教务处认定违规事实。《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附件2)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考试违规学生应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写出书面检讨,并交到所在学院,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院根据笔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学生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在违规事实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违规行为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违规认定由教务处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审批表》(附件3)的审批程序签批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违规认定由教务处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学工处联合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须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存档,归入学生工作处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应按程序公示,通报各二级学院并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限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的办法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考试违规而受到处罚者,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该学年以及以后学年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优秀学生的评定,毕业时不得参与优秀毕业生的推荐。

因考试违规受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者,将不能正常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中,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在内。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