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细则(修订)》

来源:教务处 责编: 吴慧霞 发布时间:2025-04-15 浏览量:3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8〕6号)要求,以及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凡在我校就读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只能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方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三)学校批准办理学历证明书后,将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对学历证明书进行电子标注,原已注册的学历证书将同时作废失效。

(四)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申请人必须是原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持有人。申请办理证明书一般应由本人办理,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由申请人填写我校统一编制的《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委托书》(附件2),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名。

二、办理证明书所需材料

(一)《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办理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近期免冠蓝底正面2寸相片3张,后面注明姓名。

(三)同版电子照片(大小:10KB左右,尺寸:120*160像素)一份,以“姓名+身份证”命名。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五)受委托人需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证明书程序

(一)申请人(受委托人)将以上材料提交到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三)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办理证明书,并在平台做相应的标注,相关材料每年年底报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四)自教务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